首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 涉及婚姻隐私住房出行各方面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7日下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六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强调保护人格权、完善婚姻制度、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草案对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编订纂修,打造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权利法典”。
看点1
设立人格权编
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一大亮点就是单独设立了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说,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
为何要在民法典中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沈春耀表示,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实践经验,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可取的。
据介绍,人格权编主要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看点2
保护业主权利
物业擅自改变小区公共部分用途,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却不知赢利去向何方……
对此,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其中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草案同时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规定,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事项应当以合理形式向业主公开或者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电梯、绿地等小区公共设施属于业主所有,相关的广告收益也理应属于业主。草案的规定,在于解决实践中物业公司侵害业主权利的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谢鸿飞说。
看点3
尊重婚姻自主权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纵使两情相悦也不允许结婚吗?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沈春耀说。
为了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此作出修改,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针对轻率离婚现象,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草案提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看点4
法定救助义务
作出规定
根据人格权编草案,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及时施救。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警察、医师等人员负有这种及时施救的义务,这一规定强化了对自然人基本人身权利的保护,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
看点5
保护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
……
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人格权编草案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即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衔接空间。
“草案首次对隐私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用单独一章对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效回应了现实需求。”孟强说。
看点6
针对性骚扰
作出规定
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性骚扰问题,人格权编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谢鸿飞表示,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建立预防、制止性骚扰的机制,就要对受害人承担责任,“从而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减少和遏制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看点7
维护死者权益
人格权编草案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那么,死者的名誉、荣誉等受到侵害,如何维权?
草案对此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英雄烈士保护法已经为保护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提供了法律保障。此次人格权编草案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更全面地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同时也是对成熟司法经验的吸收采纳。”孟强说。
看点8
住宅用地自动续期
物权编草案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引人关注。目前物权编草案对此先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
据悉,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根据党中央批准的有关工作安排,该项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后,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议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者物权法。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议案。物权编草案根据现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此先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其他相关法案
电商法草案:
卖家侵权
平台承担补充责任
电子商务法草案27日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四审稿中,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尽到审核义务,或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平台承担的责任有何变化?
据了解,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了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了座谈会听取部分法院的意见,就有关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了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了会议又对草案进行逐条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介绍,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同志提出,草案三审稿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
此外,四审稿的修改还包括:增加了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履行环保义务的规定;增加了电商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遵守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商品服务交付的有关规定;提高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某些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
车辆购置税法草案:
10%购置税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草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维持10%税率不变。
2000年10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0%。
按照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财政部部长刘昆2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作说明时指出,从实际情况看,车辆购置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可按照税制平移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刘昆说,暂行条例施行以来,车辆购置税运行比较平稳。2001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6214亿元,年均增长17%,其中2017年征收车辆购置税3281亿元。
刘昆说,草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有轨电车、挂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与现行税率一致。
本版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