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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只售不租 业主私家车有家难回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7-11-16 14:14:04)
 
  四川在线消息  要想在小区内停车,得掏钱买个车位!而动辄几万、十万的车位价钱甚至高过了车价,最近住在武城大街2号莱茵春天的业主们苦恼不已,因为不买车位自家的车就只能在地面临时停车,临时停车数量有限,回家晚了就停不了车,只好到外边去找停车位。

  ■业主投诉

  车位外卖业主车有家难回


  记者昨日走访该小区了解到,该小区目前有上百户业主,有车80多部。目前,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只租不售,也不提供临时停车。而每个车位售价高达几万、十万元,一些业主在买了车后就买不起车位,因此目前还有部分车位未售出去,而日前开发商则帖出了车位外卖的通告。一边是有车位没有售出,一边则是有业主的车因为地上临时停车点没有多余的车位,业主的车有家难回。因为停不了车,该小区不少业主只好把车停在小区外的道路上或者邻近小区内。但由于几条街道上常常挤满外来车辆,晚点回家就没位停车。加上上个月邻近小区发出通知,禁止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停放,让不少业主更加犯愁。“停车难的问题已经存在两三年时间了。”业主张先生说,他曾经想向开发商和物管中心反映过该情况,希望就停车的问题进行协商,但始终未果。

  而与莱茵春天一街之隔的娇子苑的业主们,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据了解,目前成都的很多小区都存在这样的停车难的问题。

  ■记者调查出租回报低车位只售不租

  据了解,目前成都公共停车场设定的租价标准为:小汽车月租金为室内200元,露天100元;每小时室内限价1元,露天两小时1元;12小时内室内限价7.5元;露天3元……而开发商认为,建设停车场资金投入大,而车位租金太低、回报周期长,在保障了小区业主利益的同时,就牺牲了开发商的利益。

  一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某开发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成都市车位月租金不高,因此出租车位是要亏本的。以月租金为200元为例,减去50元管理费(含水电费),实收租金为150元,扣除出租等税费后,实收仅120元。那么,一年的收入是1440元,按5万元/个的建设成本计算,回报率仅2.88%,按销售成本价8万/个计,回报率只有1.8%,连贷款利息的一半都达不到。但如果是只售不租的话,开发商反而能尽早将车位投资回笼。因此,开发商更愿意将车位拿出来售卖而不是月租。

  ■业主观点

  小区停不了车开发商应负责


  采访中,一些业主认为,停车场应该属于整个小区的配套设施,出租给业主是天经地义的事。当初购房的时候,也是考虑到能够停车才出那么高的价格买的,如果当初知道不能停车的话,房价肯定会打折甚至根本不会买。

  “小区的停车位肯定是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之一,如果配套都没有了,这个楼盘的价格肯定也要下降,我们当初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就是考虑到能停车,因此购买了莱茵春天的房子,结果现在每次车都不能停进小区,我觉得是开发商的失职。”业主刘小姐说。

  “将车位出租给业主其实是一个半公益行为,虽然收益少了点,资金回笼慢了点,但是给业主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和实惠,我觉得开发商应该在这上面有一点‘牺牲’精神,要不哪个人还敢买这家开发商修的房子?”娇子苑业主向先生说。

  ■消协维权

  未售车位开发商应出租


  “若开发商在预售房时称车位可租可买,只要业主能举证,那么业主入住时既可以租,也可以买,物业公司不得干涉业主的选择权。”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刘亚兵说。

  他解释,停车场产权归属问题:在出售前属开发商,出售给业主了,就属于业主。物业公司具有物业管理权,若车位(停车场)的产权人(无论是开发商还是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出租车位,那么物业公司还拥有出租权。此时,对于既不买也不租车位的业主,物业公司可以制止其占用车位。房屋周边环境包括小区内的道路、绿化等,属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因此只能共享,而不能由某一位业主独享(例如某一位业主在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处划定一块地方用于自己停车等,就属于侵害其他业主的权利。业主如果想在小区内停车,但又不愿意买车位,那就只能租车位。如果开发商对于车位只出卖不出租,并且确有未卖掉的车位的话,想租车位的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协商,让开发商将未卖掉的车位用于出租。

  >>>律师呼吁

  该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如何解释小区车位只售不租呢?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的阮律师认为,这是一个消费的不平等现象,应该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及时制止。

  阮律师认为,即使楼盘的停车位产权都是属于开发商的,但停车位是有关政府部门,按照小区规模和规划来配备的,其目的是为业主提供日常生活必须的停车服务,与会所等公共设施一样,停车位也是住宅小区里面必须配备的公共设施,业主享有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停车权。所以开发商是不能随意买卖的停车位的。车位是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的问题,应受到严控,不能炒卖。从发展商行使物权方面考虑,车位可以卖,但此项物权的行使,立法上应该有所限制,以保障小区的和谐与安宁。

  而业主被迫买车位的状况实际上是由于开发商与业主实际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表面上看,交易是平等地进行着,但形式的平等掩盖了背后的不平等。单从合同形式上看来,双方的地位基本上是平等的,但事实上并不平等。在卖方市场,开发商始终占据着优势,而业主则处于劣势,也正因此才会出强买强卖这种现象。从社会的角度看,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倾斜,在政府政策上倾斜不足的情况下,我们律师、媒体就要在这方面尽一些力,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杨正波
 
天府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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