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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户闯下大祸 业主物管都有错被判一起赔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7-11-15 10:53:10)
 
  四川在线消息  业主将房屋租赁给陌生人居住,谁知租赁者竟在房间中从事犯罪活动,并不慎造成爆炸性火灾,造成损失14万余元!为此,物业公司将房主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房主有错,物管公司也有责任,原告被告双方按照2:8的比例承担损失。

  房客惹事大楼损失14万

  “砰……”2007年3月17日晚上,随着从锦江区某小区23楼传出的一声巨响,该房屋顿时成了一片火海。巨大的冲击波和大量浓烟进入楼层通道,自动触发了通道内安装的自消系统。自消系统启动后,大量自消消防水从23楼涌入电梯井道及相邻楼层,造成三台电梯多处电源接口等严重损坏。

  据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火灾的起因是房屋室内人员进行犯罪活动引起的爆炸性火灾,火灾共给物业公司造成损失144376.73元。随后,物业公司在业主委员会授权下,将该房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业主赔偿物业公司损失。

  房东喊冤不知者无罪

  租房给陌生人居住,自己竟然成了被告,该房业主也感觉十分郁闷。据该业主郑某辩称,他只是将房屋租给邹某居住,但对邹某在室内从事犯罪活动一事,他丝毫不知情。

  而且,发生爆炸性火灾是因为邹某违法犯罪活动导致,应当追加邹某作为本案被告。并且,由爆炸性火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都应当由邹某自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业主赔款物管也有错

  “郑某自称‘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辩称,并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经过审理后锦江法院认为,被告郑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房屋管理不善,导致该房屋发生火灾,并造成小区公共设施部分受损,应依法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对租住户邹某承担的民事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被告郑某在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过错方追偿。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物业管理机构,对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管理过错。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原告被告双方按照2:8的比例承担本案损失,即由郑某赔偿物业公司114452.4元。
 
天府早报      锦法宣记者吴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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