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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地下室被占用 我的地下室咋成小区活动室?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7-11-5 10:01:31)
 
  四川在线消息  业主状告业委会:要求腾空地下室并赔偿损失,业委会认为地下室属于公共设施

  家住成都市黄苑东街某小区的贾先生最近特别心烦。6年前他花22万元买了所在小区275㎡的三间地下室,并且办理了产权证,可从去年9月开始,地下室的两间就被小区业主委员会侵占,建成了小区活动室,另外一间的租金也被业委会代收。贾先生多次找业委会商量无果后,近日将小区业主委会的6名成员全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腾空地下室,并赔偿损失三万元。记者昨日从金牛法院获悉,贾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已于11月2日受理立案。

  郁闷

  私人地下室被占用了


  贾先生告诉记者,6年前他在成都某实业公司手上买了一层地下室,开发商说地下室是没有纳入公摊面积的。当时贾先生还跟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办好了产权证。这个地下室一共有三间,其中一间被贾先生出租,每个月收取400元的房租费,剩下的两间房子堆放了一些杂物。去年9月,房租即将到期,业委会负责人找到租房子的人说,地下室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因此房租费应该交给业委会,否则就要求其搬出地下室。贾先生不同意业委会收走房租,两头为难的租房者只好搬走。随后业委会将地下室进行了改进,摆设了多张麻将桌,天天门庭若市,地下室真正成了小区的活动室。

  这样一来,贾先生受不了了,明明是自己买下的地下室,为什么被业委会“霸占”?于是他多次找业委会负责人协商,希望能够收回地下室,但业委会予以拒绝。

  争议

  地下室的所有权归谁


  贾先生称,根据《物权法》第74条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产权登记制度,房产部门已经以他的名义登记了该房产。依据以上观点,贾先生认为是应该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当然就有支配权。贾先生称,他购买的地下室没有纳入公摊,开发商有权处置这部分房产,不属于“业主应该共同享有”的部分。

  但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对此观点不予认可。业委会认为,小区的绿地、公用设施等都应该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部分,贾先生无权单独占有,因此拒绝退还房屋。

  关注

  央视《今日说法》聚焦该案


  自从《物权法》实施以来,地下室是否属于公共设施,其收益应该归谁所有是大家关注的话题。

  10月27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就贾先生家的这个地下室做了报道。节目中法律专家提到,房子是以贾先生的名义登记的,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业主委员会对开发商卖地下室给贾先生的行为不服,应该找开发商索赔。

  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周建中律师对此表示,房屋以产权登记为准,如果该房屋已经登记为私有性质,贾先生就应该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业主委员会如果认为权属登记有异议,可以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更改产权性质,如果能出示充分证据,登记机关是可以修改的。
 
华西都市报      陈太富金牛法记者李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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